一、目的
為協助猝發性高危險群、慢性病患、長期臥病及不良於行之獨居、日間獨居的老年長者,可以獨立安穩沒有恐懼居住在自己熟悉的生活環境中,於家中裝設類似個人保全系統,於需要時可提供迅速的緊急救援與保護、以強化老人獨立自主的生活能力。
二、補助對象:服務對象應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下列兩項條件者:
(一) 年滿六十五歲且非居住於機構,並具有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者:
1.有單獨居住之事實。
2.與配偶或其他人同住且符合下列狀況之一者:
(1)與子女同戶籍,但子女未經常性同住(連續達五天以上獨居事實)。
(2)同住者皆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或無照顧能力。
(3)同住者皆為六十五歲以上。
(二) 經本府社會處(下稱本處)社工評估有需求之獨居老人。
三、居家安全設備裝置全額補助須符合下列條件:年滿六十五歲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本處列冊關懷且經評估有獨居安全疑慮或其他經評估確實有使用需求者。
四、申請方式:服務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
(二)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 身心障礙者需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各一份(非身障者免附)。
(四) 各福利身分別補助之證明文件(一般自費者免附)。
五、服務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居家安全設備裝置應辦理收回:
(一) 原符合服務條件之事實消失。
(二) 提供資訊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三) 自願放棄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