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辦理本立案人民團體補助申請作業,請符合申請資格之社團(工會除外),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嘉義市政府補助人民團體經費作業要點。
一、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時間:115年1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止。
(二)補助對象:本府核准立案,組織健全,會務運作正常、財務結構健全之社團。
(三)補助範圍:
1.一般性:辦理一般性與業務會務有關之訓練、研習、座談會及有益會員權益、福利、社會公益藝文、休閒之活動、技藝競(比)賽)。
2.專案性:依據本府相關法令、政府施政計畫,或上級(相關)機構交辦計畫及委託(配合)辦理之社政專案性業務活動。
3.辦理旅遊、自強活動、觀摩會、純以宴席餐敘者等活動均不予補助。惟本府委(合)辦、政策性考量者除外。
(四)補助金額上限:不超過申請計畫案總經費之二分之一為限。一般性計畫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二萬五千元,專案性計畫最高不超過四萬元。
二、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