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修正本標準第五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二,修正後重點如下:
(一)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嘉義市部分:
1、家庭年所得110萬元。
2、每人每月平均所得5萬4,303元。
3、動產限額28萬5,000元(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333萬元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家庭成員每人)。
4、不動產560萬元。
(二)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嘉義市部分:
1、每人每月平均所得3萬8,788元。
2、每人動產28萬5,000元。
3、不動產5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