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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部分規定

  • 發布日期:2025-08-18

衛福部函轉內政部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部分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政府補貼資源有限與政策之公平性及一致性,新增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住宅應全部作自住使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就其外籍家庭成員所應檢附之文件,及視為無外籍家庭成員之規定不適用於申請人之配偶。(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為杜直系親屬與家庭成員定義不同所生爭議,修正持有及移轉本辦法補貼住宅之家庭成員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修正申請人或核定戶死亡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之對象應為具繼受補貼資格者,而不限於原申請書表所列者。(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五)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查核時應建檔之受查核者資料。(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全文法規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