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內政部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申請人或核定戶死亡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對象應為具繼受補貼資格者,而不限於原申請書表所列者。(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查核時應建檔之受查核者資料。(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修正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其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補貼證明後自願放棄其他住宅補貼資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修正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就其外籍家庭成員所應檢附之文件,及視為無外籍家庭成員之規定不適用於申請人之配偶。(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為杜直系親屬與家庭成員定義不同所生爭議,修正持有及移轉本辦法補貼住宅之家庭成員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考量政府補貼資源有限與政策之公平性及一致性,新增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全部作自住使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205&kw=%e8%87%aa%e5%bb%ba%e8%87%aa%e8%b3%bc%e4%bd%8f%e5%ae%85%e8%b2%b8%e6%ac%be%e5%88%a9%e6%81%af%e5%8f%8a%e7%a7%9f%e9%87%91%e8%a3%9c%e8%b2%bc%e8%be%a6%e6%b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