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6月30日更新】 本實施計畫業經115年6月30日簽奉核准修正,自115年6月30日起適用。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延長服務期限:服務使用期限由原「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延長為「新生兒出生後6個月內」。 (二)舊案自動展延:115年度已核定且額度尚未用罄者,免重新提出申請,乘車券使用期限自動延長至「新生兒出生後6個月內」。
本實施計畫業經115年6月30日簽奉核准修正,自115年6月30日起適用。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延長服務期限:服務使用期限由原「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延長為「新生兒出生後6個月內」。
(二)舊案自動展延:115年度已核定且額度尚未用罄者,免重新提出申請,乘車券使用期限自動延長至「新生兒出生後6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