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嘉義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並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領有孕婦健康手冊者。
2.育有6歲(含)以下兒童且為主要照顧者。
二、服務內容:
1.提供身心障礙者育兒輔具評估及服務:
(1)依具有身心障礙證明父母之個別需要,提供輔具評估及使用訓練服務輔具諮詢、取得、維修、調整等服務。
(2)具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父母,如其所需育兒輔具產品屬一般市售商品,可協助連結及媒合相關資源協助。
2.發覺潛在需求協助連結網絡資源:
評估過程中如發覺潛在服務需求,評估人員將個案轉由輔具中心社工員,全面了解該服務家庭之需求,協助提供連結相關網絡資源,積極充足該服務家庭之支持系統,以減緩照顧負擔。
三、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孕婦健康手冊影本(需有生產計畫書頁面或其他含有預產期資訊頁面,育有6歲(含)以下兒童免附)。
4.身份切結書(確認為兒童主要照顧者)。
5.申請人及兒童戶口名簿影本。
6.3個月內開立之輔具評估報告書影本(不須輔具評估之項目免附)。
7.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一般戶免附)。
備齊資料後,向本府委託辦理之輔具資源中心提出申請,經本府核發核定函後,始能購買輔具。
申請人收到核定函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處申請核銷撥款:
1.本府審核通過核定公文正本。
2.核銷請款書。
3.申請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須有戶名及帳號;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帳戶,則需切結並經同意改撥帳戶)。
4.本府核定公文日期起6個月內之購買憑證,即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出具收據廠商須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
5.領具及印章。
四、補助內容:
1.各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及其他補助內容依育兒輔具費用估算表規定辦理,輔具之費用補助,於下列最高總補助金額內核銷,超過部分須自行負擔:
(1)低收入戶: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1萬2,000元。
(3)一般戶:補助1萬元。
2.每人每年補助1次,建議之輔具最低使用年限為2年,補助項目年限未達不得重複申請,但若因嬰幼兒身形變化,經評估確有更換輔具之需求者,得1年申請補助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