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2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應備文件 (一)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身分證、印章 (二)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或兒童郵局存簿封面及郵局開戶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