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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0歲懷孕服務及後續追蹤輔導方案

  • 發布單位: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一、服務對象:實際居住嘉義市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未滿20歲懷孕少女、其家屬及重要他人。

      (二)未滿20歲未成年父母及其子女。

      (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通報主管機關之未滿16歲或滿16歲遭受性侵害懷孕少女,經評估不開案或結案者。

      (四)前項服務對象於服務過程已滿20歲者,仍應視個案需要持續提供適切服務。

二、服務項目:

     (一)透過訪視或電訪等方式提供經濟扶助、托育資源、連結到宅坐月子服務,協助烹煮月子餐及提供育兒指導服務、

           產前檢查關懷、就業及就學協助等服務。

     (二)辦理團體活動。

     (三)預防宣導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