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實際居住嘉義市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未滿20歲懷孕少女、其家屬及重要他人。
(二)未滿20歲未成年父母及其子女。
(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通報主管機關之未滿16歲或滿16歲遭受性侵害懷孕少女,經評估不開案或結案者。
(四)前項服務對象於服務過程已滿20歲者,仍應視個案需要持續提供適切服務。
二、服務項目:
(一)透過訪視或電訪等方式提供經濟扶助、托育資源、連結到宅坐月子服務,協助烹煮月子餐及提供育兒指導服務、
產前檢查關懷、就業及就學協助等服務。
(二)辦理團體活動。
(三)預防宣導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