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衛生福利部國114年12月12日衛部救字第1141364302號函辦理。 為協助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或志工,於災害發生時或復原重建時前往災區提供服務,避免於災區遭遇危險、疾病或意外傷害,特訂定本指引。 指引內容詳見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