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嘉義市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場地管理要點 |
公發布日: |
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發文字號: |
府社福字第1091623247號函 |
法規體系: |
社政類 |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推展兒童福利,以積極服務兒童,發揮兒童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使用管理功能
,特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提供場地借用包括一樓體能活動室及二樓多功能教室。
三、凡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接受本府委託、補助或協辦之兒童或相關社會福利服務活動,得提出申請借
用,不得有商業行為。
四、本中心借用場地時間為周二至周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週一及國定假日休館),另本中心得視
實際需要調整開放時間。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中心應立即停止其使用,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政府法令、公共安全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違反本中心使用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者。
(四)其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物與設施設備之虞者。
(五)聚餐宴客者。
(六)其他與本中心宗旨或規定不符之活動者。
六、申請借用單位(或團體)應於活動十四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附立案證明文件、活動計畫書及活動流程表等,向本中心
提出申請。
七、申請借用場地單位(或團體)因故須變更借用時間或場地時,應於原申請活動三日前提出申請變更。
八、申請借用場地單位(或團體)如需張貼宣傳海報、標語、使用燈光音響者,應事先告知本中心場地管理人員,並於活動結束當
日恢復場地原狀。
九、場地借用期間,有關活動現場安全維護與秩序管理,應由申請借用場地單位(或團體)自行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