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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扶助

  1. 目的:

    為加強照顧嘉義市新住民,扶助遭遇特殊境遇之新住民解決生活困難。
  2. 補助對象:

    居住於嘉義市之設籍前新住民。
  3. 補助原則:

    本府針對設籍前新住民,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或經評估生活困難確需救助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
    本府針對設籍前新住民,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或經評估生活困難確需救助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六歲以下在臺婚生子女未能就業者。
    (五)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1.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每人每次最高核發當年度當地縣(市)最低生活費三個月。
    (二)子女生活津貼費:每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十分之一。
    (三)托育津貼費:未滿六歲之子女,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1. 受理單位:

    至戶籍地之區公所(聯合里辦公處),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具申請表社會救助調查表及其他證明文件逕向當地里辦公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