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11360584號函及111年3月29日衛部救字第1111360943號辦理。 內容:修正第三點規定: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