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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衛生福利部修正「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3點規定及附件案

  • 發布單位: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1. 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11360584號函及111年3月29日衛部救字第1111360943號辦理。
  2. 內容:修正第三點規定: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