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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 嘉義市113年度志願服務獎勵申請事宜

  • 發布單位: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依據:「嘉義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113年度嘉義市志願服務獎勵申辦審核時程

  1. 即日起至113年4月30日:符合本辦法第2條規定的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績效證明書及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於113年4月30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
  2. 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志工申請後,於113年5月31日前將申請文件並函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3. 1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運用單位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6月30日前將相關文件送本府辦理。

注意事項

  • 衛生福利部業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函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該規定及格式開立績效證明書。
  • 服務時數之核計以本市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限,服務時數計算起訖時間自90122日起至1121231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 為利志工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請確實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翻譯。
  • 請運用單位受理志工獎勵申請時,務必確認志工本人已在申請獎勵事蹟表上簽名或蓋章,請勿委託他人代簽或代蓋。
  • 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確認申請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申請獎勵名冊三者資料相符,並依限於113年6月30日前函送本府,以公文發文日期與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3年嘉義市志願服務獎勵」,需為可編輯檔)請以電子郵件傳送至 weichynpan@ems.chiayi.gov.tw 並致電本案承辦人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