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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參考範例

  • 發布單位:勞資及勞動條件科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 有關權管嘉義市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機構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386號7-12樓,電話:07-2354861
  • 其他轄區檢查機構請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