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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是什麼?誰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是指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所為監護之宣告,可由無行為能力者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人居住地的法院提出聲請,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監護人,輔助人又有什麼角色職責呢?,請詳見附檔圖文!

點選網址,監護/輔助宣告最完整的資訊報你知!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List.aspx?nodeid=1310

 

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長者換居政策推廣影片 https://reurl.cc/L4X5mK

 

 

內政部警政署婦幼抱抱影音平台建置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跟蹤騷擾、性騷擾、性剝削相關宣導影片,以活潑生動的方式報你知,歡迎民眾掃描進入平台觀看喔!!

 

【職能復健津貼】
一、補助對象:

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強化訓練之職災保險被保險人。
二、補助標準:

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等級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以180日為限。

【輔助設施補助】
一、補助對象:

雇主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得於提供輔助設施後90日內申請補助。
二、補助標準:

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
 

【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一、補助對象:

     (一)原雇主:協助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申請補助。
     (二)新雇主: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並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申請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二、補助基準:
    (一)原雇主:
       1.僱用失能第10-15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30%計算發給。
       2.僱用失能第1-9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發給。
       3.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二)新雇主:
       1.僱用失能第10-15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發給。
       2.僱用失能第1-9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70%計算發給。
       3.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有關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之說明,詳如附件影本。

近來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國內相關產業(如觀光旅遊業)營運已受影響及衝擊,事業單位為維持營運,可能採行勞雇協商減少工時以為因應。勞動部為協助在職勞工安心安穩工作,且充分利用暫時減少工時參加訓練課程,提升技能,業於109年2月21日發布修正「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將《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防治事由納入計畫適用規定,並公告對於減少正常工時參加訓練課程的勞工,補助訓練津貼時數提高為每月120小時;事業辦理訓練課程,補助訓練費用上限也提高到新臺幣350萬元。並提高對勞工及事業單位的補助。

計畫修正後,針對這段期間減少工時參加訓練課程的勞工,補助訓練津貼時數上限特別自100小時提高為120小時,每小時比照基本工資發給158元,參訓勞工最高可領到1萬8,960元的訓練津貼。又為協助事業單位利用這段期間提升人力資本,辦理訓練課程的補助訓練費用上限,也從原190萬元提高到350萬元,藉此機會優化企業體質,以做好未來再出發的準備。

計畫受理期間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09年8月31日止,訓練課程辦理期間自受理申請開始至109年12月31日止。凡是經勞資協議實施減班休息,並通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的勞工或事業單位,即可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申請。勞動部諮詢電話:24小時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亦可至「台灣就業通」網站(https://www.taiwanjobs.gov.tw/)查詢相關資訊。或電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雲嘉南分署: (06)698-5945分機1308)。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本市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日期為109年8月31日(含)以前且於109年4月1日效期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有效日期至109年10月31日。

  • 適用上述延長有效日期對象為:
  1. 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日期為109年2月29日及109年3月31日,業已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辦理延長為109年4月29日及109年5月30日之身心障礙者。
  2. 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日期為109年4月30日至109年8月31日之身心障礙者。

民眾收到掛號公文後,攜帶相關資料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鑑定表並註記展延效期,請您選擇較適當時間到醫院進行重新鑑定,才能夠延續相關權益。

活動申辦期間:即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活動舉辦截止日:110年12月15日。
本案聯絡人:嘉義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長,電話:05-2783671#6139
電子:cydll@judicaial.gov.tw

詳如附件        

財團法人林堉璘宏泰教育基金會舉辦第六屆「堉璘台灣奉獻獎」從110年11月15日公開徵選,報名期限至111年3月31日止。

詳情如附件

衛生福利部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並增進各機關人員及社會大眾瞭解視覺障礙者引導知能,製作〈人導法〉和〈導盲犬小哉問〉動畫宣導短片,歡迎充分運用、並廣為宣導。

1.〈人導法〉短片以「問、拍、引、報」四字訣引導方式,了解如何正確協助視覺障礙者,短網址:https://ppt.cc/foEfBx。

2.導盲犬作為視障者的眼睛,〈導盲犬小哉問〉講解其定期健康檢查、疫苗施打及訓練過程,並提醒在導盲犬工作時勿打擾餵食,同時不要拒絕導盲犬進入公共場所,短網址:https://ppt.cc/fwDWpx。

前條第一項之會計報告,應包含下列表冊:
一、收支決算表。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基金收支表。
前項會計報告之格式如附件一。但年度決算總收入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之社會團體,其會計報告格式得以附件二為之。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25日臺教秘(五)字第1110110091號函
暨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實施要點
辦理。

二、本案為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程為112年7月1日至11月30
日者,應於112年3月10日至4月9日前提出申請。

三、申請方式:採線上填報及函送書面資料,請至下列網站
登入填報及下載書面申請資料,網址:https://www.
thvs.mlc.edu.tw/「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首頁-教育部學產基金-高關懷專區」。

  1. 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8日衛部救字第1120103402號函辦理。
  2.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3. 為避免志工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志願服務榮譽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4. 如經查獲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案涉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將請報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一、依據內政部112年5月19日台內團字第11202809781號函。

二、鑒於非公務機關所持有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不僅引 起社會大眾高度關注,遭外洩之個資亦容易遭不法集團不 當使用,為提升非公務機關之個資防護能力,本部爰訂定 前開計畫,針對業管非公務機關加強輔導。

一、依據內政部112年6月21日台內團字第1120281230號

二、為提升全民防詐意識、保護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內政部近期已製作打詐相關宣導影片,並陸續於臉書及雲端資料庫上架(全民防詐影片-雲端連結(https://pse.is/53hb5w),倘有接到類似詐騙電話,可直接撥打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亦可至本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https://165.npa.gov.tw/#/)瞭解常見詐騙手法、識詐技巧。

一、依據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112年7月12日(112)華聯協字第664號函。

二、本案為補充型經費挹注,鼓勵各地中小型社服團塔投入助人工作,並扶植其提升方案規劃與執行能力,提供符合在地需求之服務,以嘉惠弱勢族群。

三、為簡化作業程序,本專案全程採線上申請制,核定通過者得補助10萬或15萬元整

四、申請日期自112年8月12日(一)至9月8日(五)止,如有任何問題,請電洽秘書處02-23782256#310

 

1.申請方式:採線上填報及函送書面資料,請至下列網站。

2.請詳閱本校網站網址https://www.thvs.mlc.edu.tw/,首頁左方教育部學產基
金網頁公告,或洽業務承辦人施博元,電話:037-992216轉711,或E-mail:shiboyuan@mail.edu.tw。

3.七、各民間團體應於下列期間內提出申請:
(1)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者,應依年
度計畫,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2)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上半年度者一月至六月 者,以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執行期為下半年度者七月至十一月 者,以於當年度四月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3)前二款以外之急迫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12年12月19日以台內團字第1120283065號令修正發布 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gov.tw/egFront)下載

1. 本宣導資料係配合本部法規委員會於112年5月8日以台內法字第 11204006722號函送「內政部輔導非公務機關提升個資保護意識及 防護措施計畫」製作。

2. 本宣導資料分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 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部分,並摘要與非 公務機關較相關之規定。

3. 請貴府(貴會)依實際業務執行及推展需要,自行增、刪、修宣導資 料內容,另本資料僅為文字檔及初步美編,請貴府(貴會)再自行設 計。

4.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簡報部分,僅摘錄部分共同重點及與非公務 機關相關規定,至詳細規定請見「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法。

5. 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輔導對象進行一般業務檢查,並 適時要求輔導對象依相關規定辦理。

為增進民眾對於性創傷之認識及其被害人之理解與接納,衛福部製作旨揭教育影片,並已放置本部官網(保護服務司/性侵害犯罪防治/宣導專區/影音專區),影片連結如下:
(一)推廣性創傷復原中心-重拾生活之味:https://youtu.be/MaO3DioCTfU
(二)推廣性創傷復原中心-重拾生活之味_30秒精華版:https://youtu.be/W4_krVfLcTI
(三)推廣性創傷復原中心-重拾生活之味_60秒精華版:https://youtu.be/wDYBIz1iJ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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