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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違規公告

一、勞動基準法第11章罰則章100年6月29日修正後,並自同年7 月1日生效。其中增列違反勞動基準法者,主管機關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之處分,公布原則如下:
(一)損害勞工權益,情節重大者。
(二)經限期令其改善,仍未改善者。
(三)主管機關因應社會特殊環境需要實施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二、總統令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01號增修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規定: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事業單位名單,詳如附檔。

性別平等工作法違規公告

一、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89191號令修正公布第 4、12、14~16、23、38-1條條文公告依據:
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2.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二、事業單位名單,詳如附檔。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章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公布名稱及姓名之處分,公布原則如下:

(一)第82條:未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

(二)第8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2、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3、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4、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5、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6、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7、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8、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9、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10、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11、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章罰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公布名稱及姓名之處分,裁罰原則如下:

(一)違反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並命其限期改善。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托安置兒童及少年,違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托之兒童及少年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當地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停辦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未經許可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業務,經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限期改善期間有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或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三、公告名單,詳見CRC資訊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裁罰公布項下查詢。

就業服務法違規公告
公告依據:
1.就業服務法第38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二、事業單位名單,詳如附檔。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違規公告
公告依據:
1.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41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42條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二、事業單位名單,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