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
二、受理申請地點: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東、西區區公所社建課。
三、受理申請時間:自本須知函頒日起。
四、交付方式: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函轉公文。
五、辦理流程:由區公所負責初審無誤,再送府複審。
六、請領資格:
(一)受照顧者:
- 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補助,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中低收入重病住院看護補助、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 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者。
- 失能程度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照顧經理)進行家訪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者。
- 實際居住在本市戶籍所在地者。
(二)照顧者需要以下條件:
- 應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未從事全時工作並負擔照顧責任。
- 照顧者應為受照顧者負扶養義務之子女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若無負扶養義務之子女或其配偶得以其實際扶養之孫子女及其配偶為照顧者。
- 若照顧者為輕度身心障礙者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最近1個月勞保保險資料。
- 照顧者已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需經ADL(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若為輕度失能,仍得擔任照顧者。
- 同一受照顧者受數人照顧時,以照顧者一人請領本津貼為限,同一照顧者照顧數人時,亦同。
- 照顧者須年滿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無下列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情事且因照顧事實以致無法工作者:
- 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 獨自照顧其他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 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 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 受禁治產宣告。
七、督導規定:經核准補助之個案,每個月需接受本市居家服務中心至少一次督導,且需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對受照顧者失能程度每半年至少複評一次。
八、應備文件:
由申請人備妥下列文件或將應備文件交由里幹事至本市東、西區區公所提出申請。
- 申請表。
- 照顧者與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照顧者及受照顧者最近三個月內之戶口名簿。
- 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照顧者確實無工作之切結(切結於申請表內)。
- 照顧者未從事全時工作之證明文件,如公司行號或老闆開具之證明(須載明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有營利事業登記者須載明登記證字號及公司大印、負責人私章等)。
- 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九、補助標準:申請人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本府複審合格者,自證件備齊日當月起,核給本津貼五千元。
十、撥付方式:
第一次撥款於核定當月,將申請當月至前一個月之津貼一次匯入照顧者郵局帳戶內;之後則按月匯入前一個月之津貼。
例如:阿梅於98年1月29日向公所提出申請,市府於3月5日核定通過,則於3月15日匯入1、2月份之津貼至
阿梅郵局帳戶內,4月15日匯入3月份之津貼,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