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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計畫

  • 發布單位:長青及社會行政科

一、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或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一者),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者。備齊相關下列資料後,均可前往本市合約之牙醫院(診所)進行篩檢。

二、應備文件:

1、嘉義市東、西區區公所開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2)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3)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正本。
(4)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證明書正本。

或本府核定下列補助之一:
(1)「補助收容安置」公函影本。
(2)「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公函影本。
(3)社會處發送通知單。(通知單將於農曆過年後陸續發放,通知單造冊年齡統一為民國49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如為115年當年度才滿65歲者,請逕洽本府申請)

 2、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補助條件優先次序:
 1、全口活動假牙
 2、上顎半口活動假牙。
 3、下顎半口活動假牙。
 4、上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5、下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6、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7、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8、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9、固定式假牙(牙橋或牙冠)
   10、活動假牙維修費
           (1)假牙破裂維修費。
           (2)假牙添加費。
           (3)假牙線勾。
           (4)假牙硬式襯底。

四、本項補助條件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補助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須於滿五年以上(即已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裝置者),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但假牙維修費不在此限。

 

老人口腔保健DM第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