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分支)機構(下稱籌設機構),在已經獲得勞動部籌設許可後,需先通知本府是否有籌設事實,以利向勞動部申請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申請(第二階段)。
2.籌設機構依檢查項目表及業務需要籌設完成,並填妥檢查表自評欄位,於6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府。
3.本府接獲通知於14日內派員依機構自評欄位籌設情形實地檢查,該檢查表於7日內以公文方式核發。
4.檢查表之檢查結果為籌設事實不明者,經限期改善後,得再通知本府檢查,並自核發籌設許可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檢查及取得確有籌設事實之證明書,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取得確有籌設事實之證明書申請者,應附其理由向勞動部申請展延,申請展延期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並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