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應於每季終了(即每年1、4、7、10月)10日內填報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應依規定保存至少5年。
二、本表所稱白領外國人係指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外國人;外籍勞工係指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外國人。
三、求職人數:係指接受委任介紹職業之求職人人數;求才人數:係指受理委任招募員工之雇主需才人數;推介就業人數:係指推介本國人就業實際獲得錄用人數(含委託甄試實際錄用人數)或仲介外國人來華工作人數(含重招、遞補、接續聘僱)。
四、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每季終了10日內,應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勞動部為瞭解私立就服機構協助國人赴海外就業之國家或區域別,於求職求才狀況表「仲介本國人至外國工作」一項增列欄位內容,即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