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人失去聯繫報備:
法令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
(1)未滿3日: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情形,雇主得以書面通知移民署及警察機關協助尋找。
(2)已達3日: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嘉義市服務站、核准工作地之縣市政府。
二、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通報:雇主與外國人有聘僱關係終止之情形
(如勞雇雙方同意轉換雇主、被看護人死亡、雇主死亡、雇主關廠終止勞動契約、船舶無法繼續作業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外國人事由等6種情形),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縣市政府。
以下情形可免通報:
(1)免經驗證程序即可離境者:預定於聘僱許可屆滿前14日內出國。
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不予備查。
經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
經司法機關、警察機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法令限期出國。(依據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以勞職管字第1010512957號令)
(2)雇主已辦理驗證程序,且經當地主管機關開具證明書者。(依據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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