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社區基本資料、申請表、專案計畫書(需詳列各項細部計畫內容及經費概算)、自籌款證明(自籌款應至少編列總經費百分之五以上)等申請表件,先送區公所初審後,再由區公所層轉本府核辦,111年度補助期限自核定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申請期限至111年1月31日止。
二、補助對象為本府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以下二項條件需同時具備,本府始同意補助:
(一)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籌組之社區發展協會,並完成立案程序領有立案證書,成立滿1年以上且組織正常運作(依人民團體法及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會務、財務運作,組織分工健全)者。
(二)經過本府遴選「悠活社區、在嘉好幸福-福利社區化多元服務專案補助計畫」,獲選之社區發展協會。
三、補助計畫類別及補助額度:
(一)初階型:每案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成立滿1年,有意願推動福利社區化服務工作,但尚無推動經驗者;或成立多年但尚未辦理社區福利需求調查、人才資料庫建立、且尚未成立祥和志願服務隊者,可申請初階型計畫。
(二)進階型:每案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曾獲得本市社區評鑑優等以上社區或曾辦理三年以上悠活社區專案補助計畫初階型計畫者,始可申請進階型計畫。
(三)卓越型:每案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60萬元。曾獲得全國社區評鑑(選拔)卓越獎或績效組甲等以上者,始可申請卓越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