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三、村(里)辦公處。 四、設有營養師之醫療院所,於社區內設置服務據點者。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以上申請單位,經本處評估具推動福利社區化業務能力者(至少須服務20人以上,需有明確之組織分工及志工可協助提供服務)。 ►計畫提案截止日期:112年3月31日(五)止。 ►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送本府提出申請。
►補助對象: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三、村(里)辦公處。
四、設有營養師之醫療院所,於社區內設置服務據點者。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以上申請單位,經本處評估具推動福利社區化業務能力者(至少須服務20人以上,需有明確之組織分工及志工可協助提供服務)。
►計畫提案截止日期:112年3月31日(五)止。
►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送本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