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將於100年11月1日起開放明眼人可合法從事按摩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本府都積極研商對策,期待降低對視障按摩師就業權益之衝擊。本府已計畫進用視障業務促進員因應,專責對視障按摩師穩定就業事項提供全方位服務。
過去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明眼人不得從事按摩業」的法律保障下,多數的視障者選擇以「按摩」作為終身職業。然而在大法官會議第649號解釋文公告3年後,「按摩業」不再是視障者就業的護身符,相對也宣告按摩業並非多數視障者唯一的就業選項。為協助眾多的視障按摩師穩定就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協助更多視障按摩師強化按摩院經營管理,降低法令變更帶來衝擊,讓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金額發揮到極致。至於穩定就業補助內容每月補助新台幣1萬元,最長補助12個月;補助期滿後如擬持續改善按摩職場,得申請職場協助補助,每月補助6000元,最長補助12個月。
「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補助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者,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以下簡稱申請人):
(一)中華民國(以下同)三十年十月一日起出生,且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首次取得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
(二)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或該局核備地方政府辦理五十小時以上按摩職能相關之在職訓練。
(三)未領取軍人退休俸、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四)於補助期間未受按摩業以外之一定雇主僱用並繼續從事按摩工作。
符合上述條件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100年8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前,向核發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之地方政府申請核定補助:
(一)申請表(請洽本府社會處或向嘉義市按摩業職業工會索取)。
(二)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影本。
(三)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或該局核備地方政府辦理按摩技能相關之五十小時以上在職訓練結訓證書影本。
(四)未領取軍人退休俸、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且於補助期間從事按摩工作之切結書。
(五)出具未受按摩業以外雇主僱用切結書。
(六)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出具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切結書;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出具勞工保險局老年給付證明(含給付金額)。
(七)領據。
(八)申請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