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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及「國定假日」規定修正已於105年元月開始實施囉!相關權益報你知~~

  • 發布日期:2016-01-04
  • 發布單位:社會處

勞動基準法自105年1月1日起有多項修正規定上路,其中有關勞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及國定假日實施權益,本府特別提醒說明。

法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

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及每2週84小時,針對法定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部分,雇主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出勤工作,即屬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依規定給予勞工加班費(前2小時每小時加給1/3,第3小時後每小時加給2/3),同時也提醒雇主不得以正常工時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國定假日實施部分:

因應法定工作時間縮減,105年國定假日從19天調整為12天:包括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農曆除夕、春節(農曆1月1日至1月3日)、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兒童節(4月4日)、民族掃墓節(清明日)、勞動節(5月1日)、端午節(農曆5月5日)、中秋節(農曆8月15日)及國慶日(10月10日);雇主除與勞工協議完成休假日調移,依法應給予勞工國定假日休息,工資並應照給;另國定假日若與勞工原排定例假重覆,應按重覆天數補假喔!

勞工朋友或雇主如對勞動基準法修正有相關疑義問題,或需要免費到場說明輔導,請洽社會處勞資關係科,聯絡電話:05-2254185、05-2254321分機154、159;地址:嘉義市中山路1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