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補貼婦幼營養所需
為推行人口政策方案,減輕低收入戶婦女生育之經濟負擔,使嬰兒能獲得更佳的照顧,避免因經濟困窘影響嬰兒營養給予。
申請資格
|
- 補助對象為設籍嘉義市之低收入戶產孕婦及嬰兒,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產婦營養補助:
- 1、分娩後三個月內者。
- 2、懷孕滿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 二)嬰兒營養補助:出生後三個月內之嬰兒。
|
補助金額
|
補助金額:
一、產婦營養補助:每次分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整。
二、嬰兒營養補助:每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整。
|
應備文件
|
一、分娩後三個月內者:
1、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申請表。
2、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分娩診斷證明書。
3、最近三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申領嬰兒營養補助者須已完成戶口登記,且嬰兒戶籍需在本市)。
4、嬰兒出生證明。
5、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6、請領收據。
7、低收入戶證明。
8、委託書。
二、懷孕三個月(十二週)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1、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申請表。
2、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原因)
3、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請領收據。
5、低收入戶證明。
6、委託書。
|
受理時間及單位
|
分娩後或自然流產或死產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嘉義市政府社會處救助及身障福利科。
聯絡電話:2254321分機156;聯絡地址:嘉義市中山路199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