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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業管之全國性社會團體登記資料及組織型態查詢 方式

  • 發布日期:2022-11-08

一、依人民團體法第39條規定略以,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所組成之團體。基此,由各級主管機關所核准立案之社會團體皆屬公益團體性質,合 先敘明。
二、為簡政便民,本部自105年起,就業管之全國性社會團體資料(含團體名稱、現任理事長、任期、團體狀態、成立日期、會址及電話等),已於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網頁之「找團體」項目下提供各界查詢(網址:https://www.moi.gov.tw/group.htm),且於受理社會團體申辦相關業務時,皆會將辦理結果,即時更新上揭社會團體資訊(惟理事長身分證字號因非屬登記事項,爰本部無是項資料)。另依據「國際性民間團體申請設立要點」及「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作業要點」申請登記之團體或辦事處亦可透過上開途徑進行查詢。
三、承上,爰貴機關如因業務(如稅捐稽徵、欠費催繳、違規裁罰、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訴訟⋯⋯等)需要,需查詢上開社會團體資訊時,可逕行依前揭說明方式上網查詢,無需逐案函詢,仍請轉知所屬,以有效提升行政效率。
四、至社會團體是否因執行業務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設立為社會福利及慈善、學術、科技研究之團體或機構並從事相關勞務等,依同法第3條規定略以,人民團體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爰仍請逕詢該團體或其執行業務所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