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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發布單位:社會處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一、依據: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二、申請資格:

  1.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3. 動產未超過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25萬元。
  4. 全戶不動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2倍。
  5.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且未經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補助標準:

  1. 列冊低收入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9,485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5,437元。
  2. 非列冊低收入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437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4,049元。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每月核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四、應備申請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原始謄本)。

       2.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申請人印章。

       4.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五、受理單位: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處申請。

六、本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及不列計戶內人口範圍,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計算。

七、本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前項所稱工作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之一條計算。

八、全家人口中,「無工作能力者」之認定標準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

九、本生活補助採申請制,區公所得於每年十月起開始辦理複查作業。

十、有關申請者之資格審查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者,請依據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解釋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