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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 發布單位:社會處

一、依據:

  1. 內政部101年7月9日內授中社字第1015933757號令發布「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2. 內政部101年7月10日內授中社字第1015933764號令發布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3. 101年7月9日衛署照字第1012862957號、內授中社字第1015933706號令發布「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及「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
  4. 110年10月20日修正發布全文22條。

二、目的:提供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以協助其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
並自力更生。

三、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市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市民,並符合內政部頒布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及「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所訂各項申請條件及對象。

四、申請程序: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代理人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無法自行申請者應填具授權書委託他人辦理。所申請之輔具若為必須經過評估者,則需依相關規定開立診斷證明書及評估報告書,並經本府核定後發函通知始得購買。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乙份、印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乙份。
(三)嘉義市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申請表、申請人切結書及輔具買賣保固切結書。 
(四)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最近六個月內)。 
(五)低收入戶証明、中低收入戶證明、在學證明等(一般身分者免附)。
(六)估價單 
(七)核定函 
(八)除輔具補助基準表相關規定外,按申請類別需要分別再檢附之文件如下: 

  1.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明列需附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專科醫師出具確有實際需要之診斷証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者。(最近三個月)。 
  2. 特製三輪機車及改裝、機車倒退輔助器、汽車改裝:需加附特製三輪機車、汽車駕照及行照影本、改裝前後照片(須拍出牌照號碼)各乙份。 
  3. 居家無障礙設施: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乙份(非自有房屋者,需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房東同意改善書)及改善計畫書(含圖說與施工前後照片)各乙份。
  4. 人工電子耳:須出具區域醫院(含)以上之醫院耳鼻喉科專科醫師之診斷証明書,並應於診斷證明書內載明確有裝置需要者,及聽力師、語言治療師、社工師、心理師、聽覺障礙專家組成之評估團隊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戶籍謄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証明書等(一般戶免附)。 
  5. 特殊電腦輔助器具:需藉特殊輔助器具始能使用電腦之証明,及已具備之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主機、鍵盤、螢幕)、DM及完整備配器具之照片各一張。 
  6. 其他:
    •  推車(A、B款)、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輪椅(B、C款)、輪椅附加功能(A、B、C款)、高活動型輪椅、電動輪椅配件(A、B、C、D款)、擺位系統(A、B、C、D款)-需附申請者乘坐於上之照片一張並拍出所需規格或配備)。 
    •  帶輪型助步車、姿勢控制型助行器、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 訓練器-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
    •   移位腰帶、移位轉盤、移位板、人力移位吊帶、移位滑墊(A、B款)、移位機-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 
    •  特製眼鏡、包覆式濾光眼鏡、手持望遠鏡、放大鏡-需附申 請者使用時之照片 。 
    •  點字機(打字機)、點字觸摸顯示器(A、B款)-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DM。 
    •  可攜式擴視機(A、B款)、桌上型擴視機(A、B款)、 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A、B、C款)、視障用視訊放大軟體-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產品DM。 
    •  語音手機、傳真機、行動電話機(A、B款)、影像電話機-需附照片、電信局收據。 
    •  助聽器(A、B、C款)-助聽器須於送件時核驗。 
    •  個人衛星定位器-DM、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產品DM。 
    •  溝通輔具(A、B、C、 D、E、F款)、電腦輔具(網路攝影機)、電腦輔具(滑鼠類A、B、C、D、E款)、溝通或電腦輔具用支撐固定器-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產品DM。 
    •  直立式站立架、前趴式站立架、後仰式站立架或傾斜床-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 
    •  輪椅坐墊(A、B、C、D、E、F、G款)-需附照片、產品DM。 
    •  氣墊床(A、B款)-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產品DM。 
    •  居家用照顧床、居家用照顧床附加功能(A、B款)-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並拍出相關規格、產品DM。 
    •  擺位椅(A、B、C款)、升降桌、爬梯機-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 
    •  義肢-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 
    •  支架、量身訂製之特製鞋(A、B款)-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 
    •  電動拍痰機、抽痰機、化痰器(噴霧器)、雙向陽壓呼吸輔助器、血氧偵測儀(血氧機)、氧氣製造機、UPS不斷電系統-申請有關呼吸方面輔具需障別符合(重器障-呼吸)、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產品DM。
  7.  其他需相關文件或相片佐証方能了解該輔具規格功能者則申請人需配合提供。該項輔助器具屬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為醫療器材者,則需檢附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8.  其他:須符合內政部頒布「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及「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上之相關規定。

五、補助標準: 

  1. 輔具補助項目、額度、最低使用年限、補助對象評估方式、輔具規格或功能規範及其他規定等以內政部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為主。
  2. 補助項目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經本府核定補助之輔助器具在規定使用年限內,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3. 其他補助基準表未列之項目、補助金額或規定,依增列項目補助。 
  4. 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除不予補助或追回已領取之補助費用外,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依本要點辦理各項補助之經費由本府依年度預算程序編列支應,如仍有不足時,保留其申請資格,下年度優先予以補助。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規釋令辦理。

八、本要點自101年7日11月起實施。

備註:本市可開立輔具評估報告之醫院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2765041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      2756555 
   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2359630 
   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         2319090 
   嘉義陽明醫院             228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