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未領有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4倍以下。
4.年滿30歳者,或成年其父母一方年滿65歳以上或家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下。
二、補助額度
1.低收入戶依核准收費標準全額補助。
2.非低收入戶:
(1)依經濟狀況補助75%、50%、25%。
(2)年滿30歳或年滿20歳,其父母一方年滿65歳以上補助85%、70%、60%、50%、40%。
(3)家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補助85%、70%、60%、50%、40%。
三、應備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除原始謄本)。
2.申請人及緊急聯絡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3.申請書。
4.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5.如係慢性精神病患,需附精神專科醫師評估符合「精神病患病情分類評估標準第五、六類」之慢性精神病患者之診斷書乙份。
6.機構入院證明。
7.入住護理之家者須鑑定醫院開立〝生活無法自理〞之診斷證明書。
8.身心障礙證明須附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報告。
四、申請程序
1.符合補助標準者,由家屬自行選擇安置機構(須為本補助合約機構),備齊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里幹事提出申請。
2.申請案經公所完成初審後送本府複審並經社工完成需求評估後將核定結果函知公所及安置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