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凡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照顧者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所訂定喘息服務。
(二)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
(四)未聘僱看護(傭)。但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外籍看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30日以上。
2.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並有以下情形之一:
(1)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2)主要照顧者年滿65歲以上。
(3)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等親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二、服務內容:
(一)看護照顧服務。
(二)協助膳食。
(三)協助生活自理。
(四)陪同就醫。
(五)休閒及精神支持服務。
(六)其他符合臨時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本服務不提供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接送之服務。
三、服務型態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一)臨時照顧服務:
1.定點照顧每小時以最低工資數額計,每次最低服務時數為1小時,每日以不超過12小時為限,超出時數將由使用者自行支付。
2.到宅照顧每小時以新臺幣250元計,每次最低服務時數為2小時,每日不超過8小時為限,超出時數將由使用者自行支付,且每月不超過25小時。
(二)短期照顧服務:每一個案每日新臺幣1,800元整(含餐食但未包含耗材費),超過12小時以上未滿24小時以1日計算,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14日。
(三)接受臨時照顧服務及短期照顧服務,每個案每年度合計不得超過300小時。接受居家服務、日托、住宿教養機構、家庭托顧、身心障礙社區式照顧服務及特殊教育班就學者,每年度合計不得超過150小時。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由本府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90%、一般戶補助70%。
(二)超過本府所定年度補助時數部分需自行付費。於國定假日、每小時服務費用調整為2倍(包含民眾部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