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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

  • 發布單位:網路事業部

  • 服務對象:凡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照顧者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訂定喘息服務。

(二)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

(四)未聘僱看護(傭)。但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外籍看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三十日以上。

    2.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並有以下情形之一:

          (1)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2)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3)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 服務內容:

       (一)看護照顧服務。

       (二)協助膳食。

       (三)協助生活自理。

       (四)陪同就醫。

       (五)休閒及精神支持服務。

       (六)其他符合臨時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本服務不提供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接送之服務。

  • 服務型態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一) 臨時照顧服務:

1.定點照顧每小時以新臺幣一百二十元計,每次最低服務時數為一小時,每日以不超過十二小時為限,超出時數將由使用者自行支付。

2.到宅照顧每小時以新臺幣二百元計,每次最低服務時數為二小時,每日不超過八小時為限,超出時數將由使用者自行支付,且每月不超過二十五小時。

  (二) 短期照顧服務:每一個案每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整(含餐食但未包含耗材費),超過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

算,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

  (三) 接受臨時照顧服務及短期照顧服務,每個案每年度合計不得超過三百小時。惟已在日托機構收容及特殊教育班就學者,每年

度合計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小時。

  • 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列冊低收入戶由本府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百分之九十、一般戶補助百分之七十。

            (二)超過本府所定年度補助時數部分需自行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