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表示效果者。如: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輔助宣告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同時選出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 ●聲請流程 一、聲請對象: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二、向何單位聲請? 應受監護(輔助)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三、聲請費用: 1.法院聲請規費新臺幣1,000元 2.醫院鑑定費用 諮詢單位:嘉義市政府社會處救助及身心障礙福利科 聯絡電話:05-2254321分機156 邢社工 另相關聲請費用之補助,亦可依據嘉義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補助實施計畫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