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與標準:凡設籍嘉義市之居民並有下列情形者
-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致生活陷困。
-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困者。
-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 其他遭受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附註: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同一事故之救助一年以一次為限。
(二) 補助標準:由市政府訪視案家情形,核撥急難救助金。
(三) 應備文件:
- 申請書(依本府規定表格)。
- 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或死亡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申請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印章。
(四) 申請程序:
- 凡設籍嘉義市市民並符合急難救助規定者,應由當事人或戶長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者,應檢附授權書授權他人代為辦理,並以當事人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處為受理申請單位。
- 里幹事受理申請案後依實際情形填具意見並敘明需救助情形,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送區公所辦理,區公所應隨時受理核轉本府審查,經社工員訪查屬實後填註意見依實核發。
- 對於急難救助對象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衛福部核定再予救助。
- 對於急難救助對象有工作能力且有工作意願者,得由轄區里幹事填具工作意願調查表,轉介就業服務站協助其就業自立。
(五) 受理單位:戶籍地之區公所(聯合里辦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