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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及中低收入戶重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

  • 發布單位:社會處

申請資格: 
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證明須知專人看護而無家屬或家屬無法提供看護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內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之看護費用五萬元以上者。

補助標準: 

  1.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五百元,年度最高補助十八萬元。
  2.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所需看護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七百五十元,年度內最高補助九萬元。
  3. 看護費用每人每日按最高補助額度,以全日班(二十四小時)計算,非一對一看護者,補助金額按實際支出金額核實補助,最高不得逾前二款所訂上限。

應備文件: 
於看護行為發生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1.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2.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師診斷確需僱請專人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需醫師或護理人員蓋章證明)。 
  3.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4. 合格看護人員之專業證照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申請人領款收據及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 授權書(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者,應檢附授權書,授權他人代為辦理) 

受理單位:戶籍地之區公所 (聯合里辦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