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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救助

  • 發布單位:社會處

申請資格: 

本市轄內之人民於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等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補助標準: 

  1. 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死亡者,每人發給新台幣20萬元整。 
  2.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30日以上未著者,每人發給新台幣20萬元整。 
  3. 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達重傷程度,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付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每人發給新台幣10萬元整。 
  4.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家戶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整,最高以五口為限。
  5. 住屋淹水救助:住屋因災致淹水,淹水高度自一樓室內樓地板起算達50公分以上者,申請人須於災害發生時居住於現址者為限,每戶發給新台幣5,000元整。

應備文件:

  1.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2. 印章。 
  3. 公立醫院診斷書正本。 
  4. 死亡證明書正本。 


受理單位: 
由轄區里幹事先行初勘災情,以簽報單向區公所報備,由區公所複查,符合救助標準者,核撥災害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