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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發布單位:社會處

申請資格:

1.年滿65歲設籍本市市民,並實際居住所在地者,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活費用2.5倍(113年費為35,575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113年為36,861元)。

4.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6.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列計人口範圍:

1.申請人、配偶。

2.申請人之父母、子女。

3.前2點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與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2.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設籍外縣市之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外籍或大陸籍配偶之居留證影本、在監證明、退休俸證明、優惠存款、定存證明...等)。

補助金額: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8,329元。

(二)未達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4,164元。

申請受理單位: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