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年滿65歲設籍本市市民,並實際居住所在地者,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活費用2.5倍(113年費為35,575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113年為36,861元)。
4.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6.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列計人口範圍:
1.申請人、配偶。
2.申請人之父母、子女。
3.前2點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與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2.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設籍外縣市之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外籍或大陸籍配偶之居留證影本、在監證明、退休俸證明、優惠存款、定存證明...等)。
補助金額: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8,329元。
(二)未達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4,164元。
申請受理單位: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