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與標準:
實際居住本市市民,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且經本府社工評估確實有需求者:
(一)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戶內負擔家計之人有二分之一以上失業,並有就讀高中職以下子女,導致家庭經濟陷困者。
(三)未領有政府補助之經濟弱勢戶。
(四)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仍未足以因應生活所需者。
(五)其他因遭逢變故,導致家庭經濟陷困者。
二、物資發放原則:
(一)依社工評估,分一次性或短期性;短期性者,每戶為期補給六個月,每個月請領一次,應於當月領取完畢不得累計請領。
(二)接受物資救助之對象,救助期滿如仍有需求者,自期滿一年後,始得再次提出申請;若仍有急迫之需求者,協助轉介相關單位持續提供協助。
(三)民眾至實物銀行求助或社工到府訪視時,評估民眾有緊急之需求者,得發放一次性緊急物資予以協助。
三、物資申請方式:
(一)符合發放對象者,由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轉介或持戶口名簿及相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公所、里幹事、里長及自行求助提出申請。
(二)公所或里長、里幹事及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轉介有物資救濟需求者,須填寫個案轉介回覆單(單位轉介)。
(三)自行求助民眾須填寫個案物資申請評估表(自行求助),如代為申請需一併檢附委託書。
四、服務地點:
再耕園(嘉義市西區玉康路160號101室)。
五、服務時間:
周一至周五8:00-18:00
周六8:00-12:00。
六、服務專線:
05-2860799。
七、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府評估確認後予以結案:
(一)受扶助人死亡。
(二)受扶助人將物資轉賣、轉讓他人使用,經查證屬實者。
(三)受扶助人已領取物資期滿,經社工評估無其他需求者。
(四)受扶助人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五)受扶助人依第五點之申請事由消滅者。
(六)其他特殊原因(如申請不實)經社工評估確認已無受扶助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