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資格: 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有參加健保之中低收入老人,無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無須自付保險費者。 (二)符合其他健保費用補助資格,其保險費已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者。惟其補助額度未達本府補助金額上限者,其差額由本府補助之。 補助金額: 本府補助之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每人每月最高額度以不超過健保第六類地區人口所應繳納保險費之自付額為限,113年度為826元。 申請受理單位:無需申請,由本府將符合資格者資料送健保署
補助資格:
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有參加健保之中低收入老人,無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無須自付保險費者。
(二)符合其他健保費用補助資格,其保險費已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者。惟其補助額度未達本府補助金額上限者,其差額由本府補助之。
補助金額:
本府補助之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每人每月最高額度以不超過健保第六類地區人口所應繳納保險費之自付額為限,113年度為826元。
申請受理單位:無需申請,由本府將符合資格者資料送健保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