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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 發布單位: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94年11月28日府社福字第0940122372號函頒
96年11月6日府社福字第0960096846號函修訂
101年2月1日府社福字第1011601332號函修訂
102年1月15日府社福字第1011601332號函修訂
104年11月5日府社福字第10416186940號函修訂

一、依 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辦理。

二、目 的:協助家庭無力撫育之兒童、少年度過困境,促進健康成長。

三、補助對象:凡設籍嘉義市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符合第四點規定,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
(二)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且他方無力撫育。
(三) 父母離婚,且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無力撫育。如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無力撫育交由他方撫育,需檢附切結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扶助:。
1.離婚後雙方仍有共同生活事實。
2.離婚後雙方同戶籍(含同址創戶)情形。
3.再婚。
(四) 父母一方因入獄服刑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他方無力撫育。所稱服刑,係指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需附在監證明相關文件;罹患重大傷病,需附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並敘明三個月以上無法工作。
(五)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其他親屬收容。
(六) 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七) 列冊中低收入戶,戶內兒童及少年罹患重大傷病或主要家計者遭受非自願性失業(須檢附非自願離職證明;逾兩年者需出具持續至就業服務站求職之登記資料)。
(八)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九) 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十) 未經認領或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負教養責任之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

四、申請資格:指符合以下全部條件者
(一)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衛生福利部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家庭總收入之總額,其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暨其他收入之計算方式,比照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依第三點第三款申請者,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以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之半數乘以補助人數列計家庭總收入。
(二) 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有價證券、股票、投資等)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十二萬元。本金由存款利息推估,以當年度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三)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含土地、田賦、房屋等),土地及田賦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未超過新台幣五百四十九萬元者。
(四)如申請事由為父母死亡且死亡時間未超過二年者,需列計動產及不動產,工作收入則不計。

五、本作業規定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本人。
(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母。
(三)與兒童及少年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尊親屬。
(四)與兒童及少年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五)前四款之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前項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
(一)經法院判決監護權歸屬祖父母或其他親屬,其無共同生活或同戶籍之父或母。
(二)兒童及少年之兄弟姊妹已結婚。
(三)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或大陸地區家庭成員。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六、申請流程及生活扶助款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生活扶助,應由兒童及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填具申請調查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之聯合里辦公處申請,若因特殊事由無法親自申請,需提出證明文件及委託書由代理人申請:
1.全戶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2.受補助者郵局存簿影本(如兒童及少年因故無法開戶時,得另撥入申請人帳戶)。
3.申請人身分證(或有效期間內之居留證)及印章。
4.十六歲以上仍在學者之學生證影本。
5.其他相關身分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上簽名或蓋章,並填寫申請日期,以確認資料屬實。
(二)各聯合里辦公處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計畫規定儘速辦理調查並送區公所完成初審,符合條件者應即層轉本府複核,本府得指派社工人員實地訪查。區公所應確實辦理初審工作,倘不符本計畫規定之申請案,應逕函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每月十六日以後提出者,自次月份起發給生活扶助款。資料不完備者,以補齊日期為申請日。
(四)除農曆新年期間得視情況調整撥款日期外,於每月十日發放前一月份之生活扶助款。
(五)如有特殊情事者,該納稅義務人應於區公所通知一個月內補繳認列稅額後提出申復,得以追溯原備齊日起生效,逾期者視同重新申請。

七、補助期限:
(一)生活扶助每年均須重新提出申請。
(二)申請生活扶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1.接受扶助之原因消滅時(如申請人再婚及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戶籍遷出、死亡或滿十八歲等)。
2.就讀軍校或十八歲以下未繼續就學。
3.重複或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同性質之各項補助。
4.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要求之資料。
5.經訪視結果,其生活寬裕與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戶顯不相當。

八、停止補助前已溢領款項依嘉義市政府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津貼補助溢領催繳及註銷作業原則辦理追繳。

九、有關辦理本項業務執行有功或不力之專責人員,於年度結束後依嘉義市政府所屬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敘獎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