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補助

  • 發布單位: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申請地點:各聯合里辦公室

 

補助對象:
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工員訪視評估,並符合以下規定者: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弱勢家庭規定:
1. 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新台幣13,815)
2. 動產: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台幣15萬元
3. 不動產: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新台幣650萬元。

 

補助標準:每月每月補助新台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再補助6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