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 發布單位: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一、扶助目的:

為協助遭逢特殊境遇情形之家庭,如喪偶、離婚、未婚生子、配偶入獄或遭受家庭暴力等,給予其家庭經濟補助及照顧。

二、扶助資格:(本扶助除第4項未婚懷孕婦女限定女性申請外,其餘款項歡迎男性符合資格者提出申請)

設籍嘉義市之特殊境遇家庭,全家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ㄧ定金額,並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三、申請方式: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聯合里辦公室提出申請。

四、扶助項目:

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114年度為1萬5,515元),每人每次最高以補助3個月為限(視申請者家庭情形核予1~3個月),同1案情以補助1次為限。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同一事由,若已申請過相關社會救助,需扣除後予以補助)

2、子女生活津貼:提供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之。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114年為2,859元),每年10月至12月重新複查。(補助至滿15歲當月)

3、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

4、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份: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3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

         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應於傷病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5、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1)如就讀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

     (2)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

        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6、法律訴訟補助: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僅限三款家暴受害者提出申請)。

7、創業貸款補助:扶助內容、資格請詳閱「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嘉義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本扶助計畫不得與相同性質補助重複請領,但得補助其差額

連絡電話:05-2254321 #155,157  兒少及婦女福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