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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嘉有好孕」乘車補助計畫

  • 發布單位: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嘉義市115年度「嘉有好孕」乘車補助計畫


壹、計畫宗旨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孕婦貼心照顧服務,積極打造懷孕婦女及產後搭乘交通運輸工具之友善環境,規劃相關交通便利措施,以達成貼心、專屬、緊急及多元之服務目標。


貳、主辦單位

嘉義市政府。


參、實施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肆、計畫內容

辦理「嘉有好孕」車資補助,提供孕婦產前檢查或就醫,以及新生兒出生後預防保健服務,搭乘計程車之車資補貼。

一、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之孕婦,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設籍前新住民孕婦,其配偶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申請方式

符合前點資格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發給車資補貼乘車券1份:

(一)申請表。
(二)孕檢證明(下列擇一):
 1. 孕婦健康手冊封面影本(須有姓名)及產前檢查紀錄表影本(須有醫療院所核章並註記預產期)。
 2. 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人為設籍前新住民者,另檢附居留證影本及臺灣籍配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補助標準、效期及使用方式

(一)補助標準:每次懷孕或分娩限申請1次,補助乘車券價值新臺幣4,500元。
(二)使用效期:自乘車券核發日起至新生兒出生日起算三個月內使用完畢(以申請表核定之預產期日起算)。
(三)使用方式:

  1. 限孕婦本人於產前檢查、就醫,或新生兒接受健康檢查及預防保健服務時使用。

  2. 搭乘指定車隊往返醫療院所,其上下車地點其中一端須為嘉義市轄區。

  3. 乘車券面額為新臺幣50元及100元,每趟次最多使用2張,最高補助新臺幣150元;超出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乘車券不得找零。

四、補助資格廢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補助資格,未使用之乘車券自次月起失效:
(一)申請人或非本國籍孕婦之配偶遷出本市。
(二)申請人死亡。

五、查核及追繳

本府得隨時稽查相關資料,申請人如以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補助,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溢領款項,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車隊執行期間

經核准之計程車隊須簽訂執行契約,契約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七、書表格式

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八、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伍、車隊審查資格條件

一、設立登記於雲林縣、嘉義縣市或臺南市,具合法設立證明文件。
二、具計程車派遣功能之單一無線電臺或衛星派遣車隊業者。
三、實際派遣車輛數達60輛(含)以上,且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有效。


陸、車隊審查文件

一、計程車車隊應提送基本資格證明文件、營運規劃書、車隊調查表、車隊清冊及其他有利特色文件。
二、審查文件請以A4紙張、中文直式橫書編排,並依規定格式製作。
三、證件或文件如有不實、偽造或變造情形,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審查資格,並依法辦理。


柒、收件及審查

車隊應以公文檢附相關資料,送達嘉義市政府社會處辦理,經審查通過後辦理簽約。


捌、簽訂契約

經審定取得辦理資格之計程車車隊,應依規定與本府簽訂執行契約,相關文件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玖、車隊管理

審查合格之計程車車隊,須配合本府行政作業,並接受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與管理。


拾、其他事項

本案不得轉包或轉讓,相關資料應依規定妥善保存,未盡事宜由本府另行公告補充。


壹拾壹、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