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雇主、負責人、場所主人)專區
【說明: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單位張貼此標章,並填上單位之申訴專線,即可作為依法設立申訴管道之證明;此標章可依連結說明向本府社會處索取】
【說明: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30人以上者,除設立申訴管道外,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單位張貼此處理措施,即可作為依法公開揭示之證明;此處理措施為範本,單位可自行下載運用或編輯】
當事人(申訴人、被申訴人)專區
【說明:請申訴人於調解/和解成立後主動向警局、派出所或本府提出撤回申訴,以終止行政程序】
【說明: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6條:「申訴人及行為人對於調查結果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因此該表僅於收悉行政處分(調查結果或行政裁罰)後適用】
公部門機關單位專區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屬軍、公、教單位調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