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勞動部105年3月30日勞動發字第10505028841號令發布「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
二、本府113年度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公告事項:
一、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本計畫補助經費倘預算未通過審議或凍結或遭刪減,則依本府實際通過之預算補助金額為主,依序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
三、補助對象:欲設立或本市已立案之庇護工場。
四、補助期間:於審查時已完成立案者,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未完成立案者,自庇護工場立案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五、符合前項資格且有意申請者,請檢具符合證明書1份,並備齊下列文件正本1份,影本6份以及計畫書、經費明細表電子檔1份,於申請期間,以掛號郵寄、快遞或親送至本府社會處(600嘉義市中山路199號),逾期者不予以受理。
(一)申請單位聲明書。
(二)申請單位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應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三)設立許可證明影本。
(四)服務計畫書。
(五)經費概算表。
(六)專業及行銷人員名冊。
(七)財務或勞務之採購,其單項金額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檢附估價單。
(八)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者,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修繕計畫圖說、工程預算書等資料。建築物非自有者,加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
六、欲申請本計畫者,請至遲於112年12月15日下午5時30分前,以正式公文函送本府收發中心,並以實際送達時間為準,逾時不予受理,非以郵戳為憑。
七、113年度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補助原則、審查方式及流程、計畫審查評分表及前揭所需各項表格,請逕由本府社會處網站下載(http://www.chiayi.gov.tw/web/social/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