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今(110)年度,臺中市發生 5 名從事天然氣管線檢修人員因缺氧昏迷重大災害案,引發社會關注,經查旨揭職災案,係作業 人員當日於完成管溝開挖後,進入溝內檢修天然氣管線時,疑因未確實遮斷天然氣之供應,大量天然氣由管線破口外洩,造成作業人員及 後續救援人員吸入缺氧空氣而昏迷。
為避免再發生類似災害天然氣供應事業單位,承攬人雇主應積極致力防災作為,並請天然氣公司善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溝開挖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之說明(詳如下方連結),以提醒施工單位作業安全,並確實督促施工單位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規定辦理線上危險作業通報(詳如下方連結), 俾利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實施抽查。
天然氣供應事業單位及承攬人施工時應確實辦理防災作為,以防止缺氧、中毒、崩塌、飛落、墜落、被撞及火災 爆炸等災害發生,相關情形如下:
一、施工單位:
(一) 露天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 之虞時,應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隨 時清除開挖面之土石方;其有崩塌、落石之虞,應即清除、裝置防 護網、防護架及作適當之擋土支撐等承受落物。
(二) 管溝之內部及其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 從事拆卸或安裝輸送天然氣配管作業時,應採取確實遮斷該氣體之設 施,使其不致流入拆卸或安裝作業 之場所 。
(三) 局限空間或缺氧場所作業前應進行通風換氣 、 測量有害物質或氧氣濃度 、 使用安全防護器具及搶救設備,以維護勞工安 全 。
(四) 從事公路施工作業,應依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或公路主管機關所核定圖說,設置 交通管制設施使用道路及鄰接道路作業之動線應妥為規劃 並 為適當標示警示 、設置交通引導人員 、作業勞工應著安全帽、反光背心 、 引導人員有被撞之虞者應使用電動旗手以防止相關危害發生 。
(五) 對於天然氣管線維修作業,為防止 天然氣 洩漏或誤操作引起火災爆炸,應設置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並適時 進行通風換氣、測量有害物質或氧氣濃度 ,以確保安全 。
二、原事業單位;
(一) 應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職業災害通 報、危險作業管制、教育訓練、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項 ,訂定承攬管理計畫並促使承攬人及其勞工,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 令及原事業單位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二) 原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 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 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三) 原事業單位 與 施工單位 有 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 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辦理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相關承 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