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
(1)豐富本市長者生活體驗,開拓其視野,讓高齡者走入人群,參與社交活動,減少疏離與孤獨感。
(2)透過帶領長者搭乘嘉義市新開發之低底盤公車及台鐵火車,讓長者親自體驗公共交通工具舒適及便利程度,提供市府公共政策改善之參考。
(3)促進高齡者對於公共設施及觀光景點之遊歷,增進公共設施及觀光景點之利用率,以期發揮最大效能。
(4)在新冠肺炎防疫之後疫情時期,透過高齡者在非假日時段之出遊,帶動產業活絡效益,同時透過市區觀光消費達到振興經濟目的。
二、主辦單位(凡符合下列三項要件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 經本府核准立案滿一年以上之團體或接受本府委託辦理相關活動者。
(二) 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者,均有依法召開會議並議決年度預決算案。
(三) 團體設立宗旨有老人福利或社會福利項目者。
三、 參加對象:長者(年滿65歲以上)、家屬及志工(含工作人員);每案補助人數以40人為限(且長者人數須佔各參加人數50%以上)。
四、實施期程:自函頒日起至113年12月20日止(限每周一至五,非假日時間辦理)。
五、 計畫內容及辦理方式:
(一)採補助本府核准立案滿一年以上之團體或接受本府委託辦理相關活動者(下稱單位)。
(二)限搭乘本市新規劃並委託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低底盤電動公車或是台鐵,前往本市(台鐵則為嘉義縣市)各文化、觀光景點、商店街、公共休閒設施(含公園、運動館場)、餐飲消費等。
(三)由單位規劃乘車路線及市區(台鐵可包含嘉義縣)觀光一日遊之路線,接送參加對象至鄰近之國光客運公車站牌搭乘本市低底盤電動公車或台鐵火車站,並安排人力全程維護參加對象安全。倘有行動不便之參加對象參與,請單位自行備妥輔助器具,同時安排專人照料以確保其安全及參與意願。
(四)本計畫參加對象中年滿65歲之長者,得持本府核發之「敬老乘車卡」或「愛心卡」搭乘公車;無「敬老乘車卡」、「愛心卡」、「陪伴卡」之工作人員及家屬,請自行備妥電子票證(悠遊卡或一卡通)搭乘。
(五) 參加對象均須投保旅遊平安險及意外醫療險,體驗途中請單位務必提醒參加對象隨身攜帶健保卡及固定服用之藥品、防曬或避雨用品,隨時補充水分並留意參加對象健康狀況。如遇緊急狀況應依參加對象或家屬意願護送就醫。
(六)單位須於活動2週前檢具申請表(包含路程規劃及參加對象配置)、計畫書、組織章程、立案證明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函送本府審核通過始得辦理。計畫執行內容經本府核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如須變更需函文修正表與本府核備後始得為之。
(七)如原訂日期及路線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人為災難,應避免執行本計畫,另擇期或擇地辦理。
(八)活動期間請務必紀錄參加對象參與過程,作為日後成果展現之用。相關成果影像須授權本府辦理相關施政成果發表使用。
(九)本計畫活動路線應以促進消費、帶動文化觀光建設為優先考量。
(十)請以本市市區公車三條路線/或台鐵嘉義地區車站為路線規劃主軸(路線資訊如附件一)。
六、補助項目及基準:每單位以補助1次為限,每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
(一) 油料費:接送長輩至鄰近公車站牌費用(最高新臺幣1,000元為限,需檢附加油發票,核實報銷)。
(二) 保險費:活動期間須為參加對象投保200萬元以上保額之意外險及10萬元保額以上之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本項每人最高新臺幣70元)。
(三) 茶水費:含礦泉水、茶點等,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30元。
(四) 餐費:午餐或晚餐餐費,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100元。
(五) 雜支:購置雨具、防曬用品、電池、沖洗照片、印刷、文具、名牌等,每單位最高補助2,000元。
(六) 經費概算(單位:新臺幣元):補助15個單位,每單位補助1萬5,000元整,共計22萬5,000元整。
七、核銷請款方式及考核注意事項:
(一) 請單位依照函報之計畫內容、經費,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執行成果報告表、支用單據明細表、支用單據、參加對象名冊、投保名冊及成果照片至少6張(須包含候車、搭乘低底盤電動公車或台鐵火車車上留影、本市各景點觀光或消費之照片等)函報府辦理結案,並於本府審核完竣後將支用單據退還單位。
(二) 本計畫採核定補助額度內核實報支之原則辦理。經本府審查核定之內容及辦理時間不得任意更改,若有變更應於執行前1周內函報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倘任意變更未函報本府者,不予補助。
(三) 本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亦不得重複申請本府補助案並重複報支。若執行期間計畫內容有特殊原因須調整或補助經費項目變動時,應事先敘明理由函報本府並經核准後方可辦理。
(四) 承辦單位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本府不追加補助。
(五) 遇有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款項未依指定用途使用、經費有虛報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事者,本府得廢止受補助單位全部或一部之核定,要求受補助單位將本府已核撥之款項繳回。
(六) 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核定補助計畫執行並撙節開支,非核定之項目不得以補助經費支付。
(七) 本計畫應於本113年12月20日(星期五)前執行完畢並送件核銷撥款,逾期不予核撥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