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

嘉義市社團、協會與人民團體服務專區

嘉義市社團、嘉義市協會及嘉義市人民團體的一站式服務入口,提供成立立案、會務與改選、團體資料變更、解散清算、補助申請與核銷及立案團體查詢。

成立人民團體|七階段流程

  1. 申請籌組:發起人至少30人,應設籍或工作地於嘉義市;備妥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及身分證明。
  2. 第一次籌備會:於會議7日前通知發起人及主管機關。
  3. 函送第一次籌備會紀錄:會後30日內函報,附入會申請書、徵求會員公告及經費資料。
  4. 第二次籌備會:於會議7日前通知籌備委員及主管機關。
  5. 函送第二次籌備會紀錄:會後30日內函報,附會員名冊、工作計畫與預算表。
  6. 成立大會暨第一次理監事會:於會議15日前通知會員及相關機關。
  7. 函報成立資料:會後30日內函送會議紀錄、章程、計畫、預算、會址證明及移交清冊等資料。
完整申請書與會議範例請下載「社團成立手冊」。

團體會務、財務及改選實務

一、會議週期與權責

  •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1次。
  • 理事會及監事會依章程定期召開,社會團體實務上至少每6個月1次。
  • 會員大會議決章程、選舉、會費、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等重大事項。
  • 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並擬定計畫與預決算;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及財務。

二、會前準備

  • 會員大會原則於15日前、理監事會於7日前通知應出席及列席人員。
  • 先確認會員資格、繳費或停權狀態及應出席人數,作為成會門檻計算基礎。
  • 備妥議程、簽到表、工作報告、監察報告、提案及相關附件。
  • 改選大會另應準備會員名冊、候選人或參考名單、選票、票匭及選務工作分配。

三、開會流程

  1. 報到並確認成會:核對身分、完成簽到,確認實際出席人數符合章程規定。
  2. 主席宣布開會:主席致詞、介紹列席人員,維持秩序並掌握議程。
  3. 報告事項:理事會提出會務及工作報告,監事會提出監察報告。
  4. 提案討論:審議上年度決算、下年度工作計畫與預算,以及其他提案。
  5. 臨時動議及選舉:有改選時於臨時動議後進行選舉;無選舉則免列。
  6. 宣布結果及散會:記明決議、表決或得票結果及散會時間。

四、財務管理

  • 憑證應確認抬頭、日期、金額、店章或負責人章、用途及經手人等資料。
  • 收入應開立正式收據並留存存根;帳務依日期及科目登錄,憑證按月整理保存。
  • 每次理事會提出期間收支報表,送監事會監察。
  • 年度終了後編製決算、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新年度工作計畫與預算應收支平衡。
  • 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工作計畫及預算提會員大會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五、改選準備與選務

  • 建議於任期屆滿前6個月開始準備改選。
  • 大會前完成會員資格審定、名冊、選票格式、候選人或參考名單及大會手冊。
  • 現場設置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人員,依序辦理身分核對、領票、圈選、投票、開票與宣布結果。
  • 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分別由理事會、監事會選出。
  • 對選舉程序有異議者,應當場提出,或於結果宣布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團體提出。

會後紀錄與文件

會議紀錄應載明時間、地點、主席、紀錄、應出席與實際出席人數、報告事項、提案、決議、選舉得票及當選名單。依法或主管機關要求陳報的事項應檢附完整資料辦理;其餘紀錄及附件由團體妥善保存,供會員查閱。

團體資料變更

會址、名稱或章程變更

會址變更:完成內部決議,準備新會址使用同意書、租約或借用證明,檢附會議紀錄函報。

名稱或章程變更:擬具修正對照表,經會員大會依法定門檻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及修正後章程函報核備。名稱變更者另辦理證書、圖記等必要換發。

理監事變更

  1. 確認變更原因與方式:依章程及相關規定確認辭職、遞補、補選、解任或改選方式。
  2. 召開法定會議:依變更事項召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完成選舉、互選或相關決議,並詳實記錄。
  3. 備妥文件:準備申請公文、會議紀錄、簽到資料、選舉紀錄、更新後理監事名冊或簡歷冊;個案如有辭職者,併附辭職書等證明。
  4. 函報主管機關:將完整資料送主管機關核備;如涉及理事長異動,再依核備結果辦理負責人當選證書及相關資料變更。

印信換發

  1. 刻製新印信:規格建議採正方形,長、寬3公分(含)以上;字體應清晰易辨認,以凸字(陽文)為主。
  2. 召開理監事會議:提出變更印信提案並通過決議。
  3. 函報主管機關:檢附申請公文、理監事會議紀錄及人民團體圖記啟用/變更報備表;表內須拓印新、舊印模。舊印章遺失時,通常另附登報作廢證明或切結書。
  4. 檢附證明:立案證書影本、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各1份。
  5. 取得核備函: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准予印模啟用備查公函。

證書補發

  1. 確認適用情形:立案證書遺失或毀損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2. 填寫申請書:填列團體名稱、立案字號、補發原因及聯絡方式,並由現任負責人簽章切結。
  3. 檢附資料:證書毀損者應繳回原證書;證書遺失者於申請書敘明遺失情形。
  4. 函送審查:備文送嘉義市政府社會處,經審查後辦理補發。
提醒:會址變更不會重新換發立案證書。若需補發法院核發的法人登記證書,請向登記法院申請;送件前可洽方專員確認個案應備文件。

解散與清算

申請原因

社會團體成立後,可能因組織規模、業務推展、會員增減或經費等因素,經團體自治程序決議解散。解散決議完成後,仍須辦理清算及繳回相關證明文件。

一、召開理事會及審定會員資格

理事會先決議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於大會15日前審定應出席人員資格,造具載明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權利義務受限制情形的名冊,提供會員閱覽。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決議解散

  1. 於大會15日前通知應出席人員,載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及議程,並註明討論團體解散事項;同時通知主管機關。
  2. 於大會中通過解散決議,並選任清算人,或依章程規定產生清算人。
決議門檻:一般社會團體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已辦理法人登記者,解散應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函報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後30日內,將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辦理清算程序

未經法人登記

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大會無法召開時,由理事長或章程所定代理人擔任清算人。無法產生清算人時,由主管機關選任,並準用民法清算規定。

已辦理法人登記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辦理;由清算人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解散登記、清算人任免登記及清算終結登記。

清理財產及債權債務:清算人應依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及相關規定,清理團體財產、債權與債務,並處理剩餘財產歸屬。

五、完成清算並繳回文件

  • 未經法人登記:完成清算後,將立案證書、圖記及解散報告表等資料函報主管機關。
  • 已辦理法人登記:完成法院相關登記後,將立案證書、圖記、解散報告表及清算終結證明文件等函報主管機關。
提醒:團體通過解散決議後,法人資格或團體相關權利義務不會立即消滅,仍應完成清算及必要登記程序。

補助申請與核銷

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包括:

  1. 經嘉義市政府核准立案,組織健全、會務運作正常、財務結構健全之人民團體(工會除外)。
  2. 接受市府委託或合作辦理與社政業務有關之人民團體。
  3. 政策性或上級主管機關交辦事項指定之人民團體。

補助原則

  • 一般性:補助本市團體辦理與業務、會務有關的訓練、研習、座談,以及有益會員權益、福利、社會公益、藝文休閒或本市轄區內技藝競賽等活動。
  • 專案性:依市府相關法令、施政計畫,或上級機關交辦、委託及合作辦理之社政專案活動。
  • 不予補助:旅遊、自強活動、觀摩會及純以宴席餐敘為主的活動;市府委辦、合辦或有政策性考量者除外。
  • 補助額度:每案原則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一般性計畫原則最高2萬5,000元、專案性計畫最高4萬元,每一團體每年度原則補助一次。競爭型、委合辦、全國性或政策性計畫依要點另行審查。
我要申請補助
申請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
活動前1個月提出申請,準備公文、計畫書、經費概算表、自備款證明、申請單位聲明書;辦理研習講座者另附講師名冊,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應附身分關係揭露表,並檢附前年度會員大會核備函影本。
我要辦理核銷
活動後1個月內檢附支用單據、支用單據明細表、活動計畫書、成果照片4張以上及相關資料辦理核銷;自籌款不足時,補助款應依實際執行數按比例繳回。
申請及核銷前,請使用下方「附表十一-申請及核銷自我檢核表」逐項確認文件。

名冊由嘉義市政府提供,更新日期與資料內容以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為準。

前往查詢嘉義市立案社會團體名冊

嘉義市立案人民團體查詢

請輸入查詢條件

 
洽詢窗口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 方專員 (05) 225-4321 分機15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