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設籍本市市民,並實際居住所在地者,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活費用1.5倍(113年台灣省最低生活費為21,345元)。
-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平均每人不超過12萬元者。
- 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549萬元。
全家人口範圍:
- 申請人、配偶。
- 申請人之父母、子女。
- 前2點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 申請人與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 全戶郵局存簿封面及1年內之內頁影本。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在監證明、退休俸證明、優惠存款、定存證明....等)。
申請受理單位: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