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之項目: 1.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身障家照據點): (1) 每個據點最高獎助新臺幣 一百六十萬元,可含設施設備費。 (2) 應配置社工人員1名。 (3) 設置家庭照顧者可隨時前往休憩及參與活動之空間。 2.長期照顧者家庭及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長照與身障家照共融據點): (1) 方案一 提供固定安全看視服務項目 A. 每個據點獎助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含設備費二十萬元;另依案量每增聘 一 名社工人員,可增加獎助新臺幣七十萬元。 B. 應配置社工人員至少二名及兼任照顧服務員或生活服務員一 名。 C. 每名社工人員個案管理平均在案數以三十五 案計,如連續三個月每人平均在案數超過三十五案時,得增聘一名人力;兼任照顧服務員或生活服務員須能固定提供家庭照顧者於參加據點活動期間,被照顧者之安全看視服務。
二、申請期間: 申請單位需於申請期間檢附應備資料,於計畫開始前一年度11月15日前函送本府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1.申請表、2.計畫書 計畫執行期間: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三、資格條件: 立案滿一年以上:
1.醫療、護理機構或復健相關醫事團體。
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5.精神復健機構。
四、審查方式: →資格審查 1.由本府業務相關人員審查申請單位資格及應備文件,若申請相關文件不齊全者,且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件者,不列入內容評審。 2.審查計畫應備文件及資格,審查重點為: (1)符合應備文件規定。 (2)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3)申請單位符合補助對象資格,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4)無已獲本府委託辦理類似性質之方案,或已申請其他同性質經費補助者。 (5)無重複申請補助項目情事。 →內容評審 本府業務承辦人員擬具評審意見及計畫內容需修正之處,以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修正計畫後,另案函送修正計畫1份至本府辦理核定補助經費事宜。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身障家照據點:每個據點最高獎助新臺幣一百六十 萬元,可含設施設備費。 長照與身障家照共融據點:每個據點獎助新臺幣 三百二十萬元,含設備費 二十萬元;另依案量每增聘一名社工人員,可增加獎助新臺幣七十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320萬元(經費來源由中央補助款、本府編列預算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辦理。)